121、 張三的同事患有惡性傳染病而有傳染之虞,此時張三與雇主間之勞僱契約如要終
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必須經過預告後終止契約,但可向雇主請求
資遣費
(B)雇主為免張三受到傳染,得給予張三資遣費後資遣張三
(C)張三可
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D)張三可以不經預告主動離職,
但不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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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3), C(486), D(27), E(0) #3299998
統計: A(29), B(13), C(486), D(27), E(0) #3299998
詳解 (共 1 筆)
#622874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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