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甲於其所有之土地上建造倉庫,乙於甲建造當時即知該倉庫逾越地界卻未立即提出異議。數月後倉庫建 造完成。下列關於甲、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論甲之越界為故意或過失,乙皆得請求甲移去
(B)甲即使是故意越界,於乙請求移去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免為移去
(C)甲因重大過失而越界,於乙請求移去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免為移去
(D)甲因輕過失而越界,於乙請求移去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免為移去
統計: A(157), B(125), C(407), D(390), E(0) #1812963
詳解 (共 10 筆)
§796(白話)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不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知道已經越界了,但沒有立馬提出異議,就不可以請求越界建築人,移去或變更房屋。但土地所有人(越界建築人)對於鄰人因為越界所受的損害要支付償金。
§796-1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越界,鄰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越界就不適用→表示(B)因故意越界,不能免為移去或變更(就是要甲拆掉)。
綜上推論,如果土地所有人(越界建築人)是"重大過失",不再796-1範圍內,乙請求移去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免為移去
不知道這樣推論是否正確,再請摩友們 批評指教,謝謝
輕過失:
沒及時提出異議(代表默許)→不得請求移去(可要求損害賠償)
重大過失:
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可以不移去或變更
故意:
必拆
簡單說 要拆屋
1.即時提出異議都能拆
2.不即時提出異議有兩個情況可以請求拆-> (1).他故意的 (2).他重大過失
3.重大過失->你可以請求拆屋 但法院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拆
其餘不能拆的就等著領賠償金
我仔細看法條跟選項...
覺得D選項不能選應該是因為
796: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及時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而甲是因為輕過失而越界,鄰地所有人乙知道甲越界而沒馬上提出異議(本題題旨),所以不得請求移去。
所以乙不能請求移去,自然沒有斟酌免移去的問題。
第796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知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即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796-1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未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真是囉嗦的題目~我來簡化再簡化
不重大過失+不提異議>>不得請求>>支付償金+購買越界地及畸零地
(別想太多....想越多越容易錯)
其他>列入法院斟酌考量
(D)甲因輕過失而越界,於乙請求移去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免為移去
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或抽象輕過失也都一樣)>>旁邊罰站...本條只討論"重大故意過失",其餘的人直接給我"拆屋還地"
這題有人申請釋疑嗎?
覺得D應該也可以
因為796-1但書的文義是排除「故意」,並無排除「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