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為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審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B)審議公務員懲戒案件
(C)審理刑事訴訟之非常上訴案件
(D)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統計: A(720), B(515), C(545), D(5720), E(0) #2353833
詳解 (共 10 筆)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案件。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轉自司法院大法官
(C)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其審判由最高法院管轄。
非常上訴之提起,則專屬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職權。
(A選項)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省略)
→ 罷免案:立法委員提議同意,選舉人投票。
(B選項)
憲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 1 條
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第 2 條
懲戒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法官九人至十五人。
*註:懲戒法院原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註:懲戒法院下設有職務法庭(參見法官法第 47 條)和懲戒法庭(參見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4 條)。
→ 公務員懲戒:懲戒法院內的法官負責審理。
(C選項)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 檢察總長提出,最高法院中的法官負責審理。
(D選項)
根據最佳解的大法官職權,可以找到相關條文。
憲法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省略)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 5 條
(省略)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才是大法官審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在111年1月4日修法更名為「憲法訴訟法」
根據憲法訴訟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71-58277-e3ad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