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彈劾與糾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彈劾是對違法公務人員為之,糾舉是對失職之公務人員為之
(B)彈劾是對中央級公務人員為之,糾舉是對地方級公務人員為之
(C)彈劾須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始得成立;糾舉僅須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即可成立
(D)彈劾是對人為之,糾舉是對事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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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6), B(175), C(2688), D(1233), E(0) #191322

詳解 (共 10 筆)

#97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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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彈劾是對違法公務人員為之,糾舉是對失職之公務人員為之   (兩個都是針對失職或違法的公務人員)
(B)彈劾是對中央級公務人員為之,糾舉是對地方級公務人員為之  (兩個都是對中央和地方的公務人員)
(C)彈劾須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始得成立;糾舉僅須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即可成立
(D)彈劾是對人為之,糾舉是對事件為之(糾正:事 、 彈劾糾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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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076

彈劾、糾舉都以 ""為對象包括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

兩者不同處在於:彈劾的程序較為嚴謹是向”司法院”提出

糾舉則向”被糾舉人的主管”或”上級長官”提出

彈劾:就是請你下台解職,不能再擔任該職務;

糾舉:就是你把原來的做事,請導正回應該要做的正確的方法,並且你要負責把先前已經錯的都一併修正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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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075

彈劾、糾舉及糾正案行使比較表

項目

彈劾案

行使原因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

行使對象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移送機關

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目的

懲戒或刑事處分。

項目

糾舉案

行使原因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

行使對象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的提議及三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

移送機關

向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

項目

糾正案

行使原因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

行使對象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定。

移送機關

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

目的

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

刑事部分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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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467
彈劾須監察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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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95
彈劾:對行政或司法官員有失職或違法行為所...
(共 3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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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31
糾舉著重在緊急彈劾重在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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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60
所以最佳解的這一段文字 "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以及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的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一人應該改為2人!   監察院官網為"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始向懲戒機關提出"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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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708
彈劾、糾舉是對人為之,糾正是對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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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113

彈劾: 人

糾舉: 人

糾正: 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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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889
依增修條文第七條: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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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73354
未解鎖
(A)彈劾是對違法公務人員為之,糾舉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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