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B)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C)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D)法院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為公示送達,不得依職權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 B(52), C(204), D(2920), E(0) #1402056

詳解 (共 4 筆)

#1475800

民事訴訟法149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36
1
#3488558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聲請公示送...
(共 5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339636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
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
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9
0
#5536403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34900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