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徵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因興辦繼續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B)徵用期間逾六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六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
通知
(C)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徵用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
(D)因徵用而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必要時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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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1), B(224), C(2108), D(630), E(0) #1898914
統計: A(841), B(224), C(2108), D(630), E(0) #1898914
詳解 (共 9 筆)
#6198046
(A) 國家因興辦繼續性(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B) 徵用期間逾六(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六(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 通知
(C)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徵用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
(D) 因徵用而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必要時所有權人得(不得)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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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1843
(A)「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
(B)徵收期間逾「三年」
(D)申請徵收後,不得申請「收回」
土徵第58條:徵用之規定
1.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
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2.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
期間合計逾三年者,
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
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3.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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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531
(A)
土地徵收條例 第58條1項: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B)(C)
土地徵收條例 第58條2項: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D)
土地徵收條例 第58條3項: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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