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行政機關人員亦有至立法院備詢之義務
(B)立法院應於每次會期中,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C)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亦有至立法院備詢之義務
(D)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倘若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者,則無義務至
立法院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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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9), B(1571), C(622), D(3640), E(0) #1609333
統計: A(1179), B(1571), C(622), D(3640), E(0) #1609333
詳解 (共 10 筆)
#2817833
稍微整理一下 (A)地方行政機關人員亦有至立法院備詢之義務
釋字498 :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B)立法院應於每次會期中,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C)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亦有至立法院備詢之義務
釋字461: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D)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倘若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者,則無義務至 立法院備詢
釋字461: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人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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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802
(D)釋字第461號理由書:鑑於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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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398
補上憲法
第67條(委員會之設置)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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