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關於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聲請標的須包含法院確定裁判
(B)人民聲請須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內為之
(C)人民聲請判決之案件如具有憲法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予受理
(D)人民聲請判決如程序要件不合,均直接由憲法法庭作成不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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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236), C(154), D(1440), E(0) #3462182
統計: A(214), B(236), C(154), D(1440), E(0) #3462182
詳解 (共 4 筆)
#6501437
(D)
1、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
2、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
二、聲請人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三、由訴訟代理人聲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四、聲請逾越法定期限。
五、本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行聲請之事項。
六、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3、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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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390
(B)
法律、命令違憲時:最終裁判送達後次日起算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
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應自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憲法訴訟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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