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現行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院僅為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司法審判機關之性質
(B)現行制度下,司法院並非民刑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
之意旨,不盡相符
(C)為維持審判獨立,司法院對於普通法院之審理程序,不得發布任何命令或規則
(D)司法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之權
統計: A(582), B(1984), C(523), D(1593), E(0) #2437013
詳解 (共 10 筆)
向立法院提案權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憲法第58條)
1.預算案之提出:
中央政府總預算,包括立法院本身之預算,僅能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其他各院無權提出預算案,僅能向行政院提出概算,由行政院統一編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再向立法院提出。
2.司法預算特別保障: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
3.預算案之限制: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59條)
釋字第530號解釋
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有規則制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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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又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最高司法機關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限。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等,亦不得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之檢察事務,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執行職務,係受檢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與法官之審判獨立尚屬有間。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監督,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從而法務部部長就檢察行政監督發布命令,以貫徹刑事政策及迅速有效執行檢察事務,亦非法所不許。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回樓上
C:不得發布任何命令或規則
改成「得」
司法院就審理程序可以發布命令或規則,沒有違反獨立審判原則,像是可以發布班規,但不能干預審判,因為各個法官皆有獨立審判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