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自治監督機關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得代行處理。關於代行處 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治監督機關代行處理前,原則上應先命地方自治團體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B)自治監督機關代行處理前,地方自治團體得提出申訴
(C)自治監督機關在代行處理事項範圍內對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名義為之
(D)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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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512), C(1499), D(106), E(0) #1915400

詳解 (共 6 筆)

#3394027

代行處理的法律效果是「權限移轉」

所以屬於「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或權限變更之一,不是「職務協助」性質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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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0800
地方制度法 第76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
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
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
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
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
,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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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716
地制法 第 76 條  直轄市、縣 (市...
(共 4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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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8244
(C)自治監督機關在代行處理事項範圍內對...
(共 1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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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876

(C)自治監督機關在代行處理事項範圍內對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代行處理之機關名義為之

有權限移轉的效果,管轄權有變動
所以選項應該改為以代行處理之機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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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512

C是以原機關名義,不是代行機關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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