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經其他機關核定後,若自治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發布或公布,該自治法 規、委辦規則之效力如何?
(A)於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發生效力
(B)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之日起,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發生效力
(C)於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發生效力
(D)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之日起算至第 3 天起,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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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79), C(1548), D(277), E(0) #1915396

詳解 (共 2 筆)

#3247542

地方制度法第32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
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
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
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
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
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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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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