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營利事業之捐贈,下列何者無金額限制,得全數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①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之捐贈 ②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③捐贈各級學校運動器材用品 ④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
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某私立大學之捐贈 ⑤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⑥對公營事業或政府持
有資本額達 20%之民營企業之捐贈
(A)①②③
(B)①③⑤
(C)②③⑤⑥
(D)①④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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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72), C(18), D(15), E(0) #1719592
統計: A(163), B(72), C(18), D(15), E(0) #1719592
詳解 (共 3 筆)
#3615958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
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
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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