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各項信託之情況,何者應課徵所得稅?
(A)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移轉
(B)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
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
(C)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之信託財產移轉
(D)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一定條件之公益信託,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
統計: A(17), B(280), C(27), D(46), E(0) #1719587
詳解 (共 1 筆)
所得稅法第3-2條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選項B)
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前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所得稅法第3-3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選項A)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選項C)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 間。
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應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
所得稅法第4-3條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選項D)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 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 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