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向乙購買 A 物,約定 3 天後將貨物送至甲之住處。交貨當天,乙差遣其員工丙將 A 物送至甲的住處, 但因丙之過失而致 A 物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而生之給付不能,乙免除給付義務
(B)乙應對甲負擔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C)甲得對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D)甲得對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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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290), C(205), D(128), E(0) #1333824

詳解 (共 3 筆)

#1398272

第 224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226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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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873
CD侵權行為,指侵害他人權利。此題是債之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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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433

民法184 1項。本項規定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前段保護之法益為權利,後段則為一般財產上利益。而債權為相對權,存在於當事人間,因不具公示性,原則上並非該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即不得作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客體,惟第三人若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債權人無法自債務人處獲得清償,該第三人即應就債權人不能受清償之利益,依後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丙若故意 則可以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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