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為請求乙返還借款,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以雙掛號信寄至乙之住所。郵差於 3 月 3 日第 1 次投遞時,
因無人在家而未投信;於 3 月 4 日第 2 次投遞時,仍無人在家,郵差乃在乙之信箱放置「郵件招領通知」。
惟招領期間過後,乙仍未至指定郵局領取信件,該信件乃被退還予甲。試問:甲之請求是否發生效力,
或於何時發生效力?
(A) 3 月 1 日生效
(B) 3 月 3 日生效
(C) 3 月 4 日生效
(D)自始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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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133), C(920), D(288), E(0) #1333814
統計: A(171), B(133), C(920), D(288), E(0) #1333814
詳解 (共 7 筆)
#1517777
該局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當郵政機關遞送繳款書至納稅人之住居所時,如果文書無法送交給本人,而且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可以代收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2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而繳款書一旦寄存於郵政機關,在寄存當日就發生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是否領取,均不影響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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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372
34 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為之寄存送達,何時生效?
(A)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B)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始發生效力
(C)自寄存之日起,經 20 日始發生效力
(D)自寄存之日起,經 3 個月始發生效力
(A)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B)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始發生效力
(C)自寄存之日起,經 20 日始發生效力
(D)自寄存之日起,經 3 個月始發生效力
編輯私有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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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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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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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156
是寄存送達嗎?不用再加10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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