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出賣古董予乙,約定價金 2 萬元,甲將其對於乙之請求支付價金的權利讓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須經乙之同意才能生效
(B)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非經公證不生效力
(C)若丙欠乙 2 萬元,則乙當然得對丙主張抵銷
(D)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為準物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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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30), C(338), D(927), E(0) #1333819
統計: A(175), B(30), C(338), D(927), E(0) #1333819
詳解 (共 9 筆)
#1405221
c.第341條,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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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658
a.不需同意,僅需告知乙即可。b.讓與契約不需公證,雙方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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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485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又包括了物權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指能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可以是單獨行為,比方說民法第七六四條所有權的拋棄;物權行為也可以是契約,比方說民法第七六一條第一項規定「動產物權的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條文中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指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我們稱之為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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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8459
C假如原欠款是侵權行為就不能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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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845
請問AB怎麼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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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064
C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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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356
A.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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