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除有特殊情形外,應為遷出登記。請問下列何者非屬此特殊情形?
(A)入矯正機關收容
(B)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
(D)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889), C(47), D(348), E(0) #1624570
統計: A(22), B(889), C(47), D(348), E(0) #1624570
詳解 (共 5 筆)
#4736093
第16條(遷出登記)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A)、入住長期照顧機構(C)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B)、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D)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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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401
(B)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是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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