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在公園等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者,構成賭博罪
(B)如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者為賭者,不依本罪處罰
(C)透過網際網路而向國外下賭者,不構成本罪
(D)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者,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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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89), C(1841), D(25), E(0) #3274579
統計: A(25), B(189), C(1841), D(25), E(0) #3274579
詳解 (共 1 筆)
#6161453
條文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公園等公共場所(A)(D)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C)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B)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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