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A)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B)行政院政務委員
(C)公務人員三級考試一般行政錄取,參加基礎訓練之學員
(D)私立科技大學改制為國立時,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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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3686), C(185), D(1302), E(0) #3184006
統計: A(228), B(3686), C(185), D(1302), E(0) #3184006
詳解 (共 6 筆)
#598435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第1項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D)。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A)。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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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22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A)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B) 行政院政務委員
(C) 公務人員三級考試一般行政錄取,參加基礎訓練之學員
(D) 私立科技大學改制為國立時,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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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最廣義) |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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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需具備法定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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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
立法委員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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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
完全排除了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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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
限定為有「官等」和「職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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