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B)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C)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則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D)山地原住民區與直轄市間之關係,應準用村(里)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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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9), C(33), D(648), E(0) #2770243

詳解 (共 4 筆)

#5469436
地方制度法 第83之2 。 山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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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396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自治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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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2101

(C) 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則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地制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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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山地原住民區與直轄市間之關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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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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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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