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關於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下列何者錯誤?
(A)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 得逾二年
(B)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C)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照給
(D)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 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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