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共有 A 地,出租予丙建築房屋。房屋建成後,丙出租予丁使用。今甲出售 A 地之應有部分時,乙、
丙、丁均主張優先承購權,依法何人得優先承購?
(A)乙
(B)丙
(C)丁
(D)由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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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670), C(48), D(5), E(0) #1260598
統計: A(151), B(670), C(48), D(5), E(0) #1260598
詳解 (共 5 筆)
#6232756
甲的土地、乙是土地共有人、丙是地上權人
丁是房屋的承租人(不是土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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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優先購買權的是
丙(地上權人)依土地法104條
乙(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34-1條
但104條優於34條,所以選丙
土地法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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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條
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點第七項:
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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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478
大家都要買!
為什麼不是依照登記先後順序....
甲跟乙己經先共有..代表己經登記共有了...
出租給丙建屋..(才設定地上權)...請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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