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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選_6職等-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儲備人員_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92618 |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選_6職等-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儲備人員_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92618

年份:109年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13.有關合夥人出資及合夥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夥人之出資,得為金錢、其他財產權或勞務,但不得以信用代之
(B)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金額,連帶負其責任
(C)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分別共有之集合財產
(D)合夥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時,除合夥契約有特別訂定外,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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