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種贈與契約,不得任意撤銷之?
(A)未經公證之贈與
(B)立有字據之贈與
(C)非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D)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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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8), C(7), D(139), E(0) #3513949
統計: A(5), B(38), C(7), D(139), E(0) #3513949
詳解 (共 4 筆)
#6810594
《民法》第416條規定了贈與人的撤銷權,受贈人若對贈與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故意侵害行為(需有刑法處罰明文),或對贈與人有法定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者,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 撤銷權須在贈與人知悉原因後的一年內行使,若贈與人已宥恕受贈人則不能再撤銷。 受贈人若因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撤銷,其繼承人可代為撤銷,但需在知悉原因後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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