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王藥師不在場,未張貼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由陳護士調劑藥品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王藥師不違法
(B)陳護士不違法
(C)陳護士違反藥師法第 24 條之規定
(D)王藥師違反藥師法第 24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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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9), C(1478), D(457), E(0) #346600

詳解 (共 2 筆)

#1389157
(D)
王藥師違反藥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及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及佩戴藥師執業執照。其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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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755
藥師法
第 24 條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15 條 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得經由修 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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