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出賣給乙,並約定甲可以繼續使用該電腦。關於該電腦所有權之移轉,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甲可以將電腦交付給乙,使乙取得直接占有,以移轉所有權
(B)甲與乙間,無須踐行登記之程序
(C)甲與乙間’得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使乙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D)因甲繼續使用該電腦,故無須交付,完成買賣契約時,所有權自動移轉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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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44), C(218), D(748), E(0) #1812964

詳解 (共 2 筆)

#287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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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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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可以簡易交付. 但仍要雙方讓與合意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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