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種契約之當事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
(A)租賃契約
(B)買賣契約
(C)保證契約
(D)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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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13), C(1061), D(51), E(0) #412110

詳解 (共 7 筆)

#840762

順序 746第1款+745

保證人有拋棄前條<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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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5968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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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653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依現行民法第746 條第2 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現行實務上雖就「請求清償發生困難」之要件採取嚴格認定,而非一有「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之情形即允許債權人得逕向保證人求償,惟保證人仍不免遭債權人依本款規定主張,致受訴訟之累。本次修法乃刪除本款規定,未來縱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債權人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保證人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亦即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以落實保證契約從屬性及補充性之本質。

就以上來說,保證人並未放棄先訴抗辯權不是嗎?答案為啥是C

還請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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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568

民法第745.7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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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7931
  1. 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
  2. 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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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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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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