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屬於「共識決民主模式」的特徵?
(A)行政權集中
(B)選舉制度採相對多數決
(C)權力集中在多數黨
(D)朝向地方分權與聯邦制
統計: A(304), B(891), C(697), D(4063), E(0) #610741
詳解 (共 10 筆)
「共識型民主」與「多數決民主」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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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型民主 |
多數決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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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型態 |
聯邦制或單一分權國家 |
單一國家或中央集權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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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型態 |
剛性成文憲法,內含有人權條款及少數否決權事項 |
不成文憲法且主張「議會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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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型態 |
由多黨而組成的「聯合政府」 |
由單一政黨組織政府(往往為勉強多數內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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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立法 |
行政、立法權力的平衡 |
行政、立法權力不平衡(內閣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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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制或兩院制 |
實質有效兩院制 |
立法權集中在單一議會(其中一院為弱勢立法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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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 |
司法審查制 |
缺乏司法審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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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 |
比例代表制 |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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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制 |
多黨制 |
兩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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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團體 |
統合主義的利益團體(強調協調) |
多元主義的利益團體(強調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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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
具有獨立性 |
受到行政部門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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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 |
利、三、國、央、選、憲、政(第三國要選憲政) 利益團體、三權關係(行政-立法、立法、司法)、國體、央行、選舉制度、憲法、政黨制、政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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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決民主模式的特徵:
1. 內閣:行政權分享( 廣泛的聯合內閣 )
係指權力由聯合內閣的所有組成政黨分享,故權力未集中在多數黨。
2. 政黨體系:多黨制,多元分歧基礎多。
你應該是把多數黨與多黨制搞混了!!
一、行政權分享
二、行政部門與立法機關間權力平衡
三、多黨制(權利集中在少數人身上)
四、比例代表制 避免超額代表現象
五、利益團體系統的統合主義
六、聯邦而分權的政府
七、實力對等的兩院制
八、剛性憲法
九、司法審查
十、獨立的中央銀行
二戰後出現眾多不同特質的國家
李帕特一國家內部族群的多寡區分為:共識型民主和多數決民主
多數決主義(西敏式模型):英、紐西蘭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兩黨制→由單一政黨組織政府
→單一國、中央集權→不成文憲法+議會主權(權力集中單一議會)→沒有司法審查機制
→行政、立法不均衡(權力融合)→內閣(執行者)優勢(國會變成只是辯論的地方)→央行受行政控制
→多元主義→重視競爭
共識型民主:比利時、瑞士、荷蘭
→比例代表制→多數黨→聯合政府→統合主義→重視協調
→聯邦制→剛性成文憲法(內涵人權條款、少數否決)→實質有效兩院制(代表基礎不同)
→行政、立法平衡→有司法審查制度
→央行獨立
PS 協和式民主
→共識型民主的基礎
→四種價值:比例代表制→大聯合政府、地方自治權(聯邦制)→少數否決(予少數有意見討論協商的機會)
→條件:次級單位人口不宜太多(3~5,太多不容易討論,也不易形成共識)
各次級團體各居一處
人民具有共同的政治效能感(都會參與表達協商)
社會當中有協商妥協的傳統(一種參與的文化,不會沉默、不會打架)
ps 為什麼議會至上又是內閣有優勢?
參考資料:
英國國會設立在西敏寺之內,故其國會與行政間有(西敏寺模型)之稱。
英國憲政體制是以(內閣制)為主,崇尚(議會至上)的精神,這也代表著,人民意見並非都能進入國會殿堂成為議案,甚至立法。
而因內閣持有著絕對的力量可以控制國會的行政議案,而此時國會只能依內閣的意思做決定,因此又素有(橡皮圖章)式的國會之稱。
→我的理解:內閣制,行政立法權力融合,所以內閣成員又可以兼任議員,他可以藉由黨的力量在議會裡推行政府所需要通過執行的議案
給大家一個記憶參考
共識決民主模式的代表組織為「東南亞國家協會」的決議過程,
A 東協10國為各自獨立的國家,因此行政權並未集中於單一機構;
B 相對多數的代表性小於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因此更不能代表集體共識;
C 既然已經是共識決,每一票都具有否決的影響力,因此權力不會集中在單一政黨行為者身上;
D 東協成員的每一票都具否決權影響力,因此地方機構的影響力甚大。
下列何者屬於「共識決民主模式」的特徵?
(A)行政權集中→分享
(B)選舉制度採相對多數決→比例代表制
(C)權力集中在多數黨→由多黨而組成的「聯合政府」
(D)朝向地方分權與聯邦制
共識決民主屬「多數黨」,那為何不能選C呢?
有人可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