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A)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錢,而自己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B)債權人請求給付非代替物者
(C)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D)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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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85), C(71), D(1818), E(0) #2436772
統計: A(197), B(85), C(71), D(1818), E(0) #2436772
詳解 (共 3 筆)
#4225658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B)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D)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A),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C),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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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8153
沒付錢怎麼請求支付
要的不是錢,人家怎麼付給你
在國外你怎麼通知二十天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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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253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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