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外國卸任外交部長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應適用外交簽證
(B)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之眷屬應適用外交簽證
(C)國際非營利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欲入境我國進行 1 個月考察活動應適用停留簽證
(D)因應我國重大事故或處理災難救助案件,須緊急來我國者,得經外交部同意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
證(落地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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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6), B(51), C(66), D(29), E(0) #1652426
統計: A(1216), B(51), C(66), D(29), E(0) #1652426
詳解 (共 4 筆)
#5169830
外交簽證適用對象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禮遇簽證適用對象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申請停留簽證目的:
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
申請居留簽證目的:
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行公務、國際交流及經外交部核准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
特殊需要(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3)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因特殊需要,外交部得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指特定國家國民以外之外國護照持照人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外交部同意者:
| 一、 | 應我國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我國訪問。 |
| 二、 | 應邀來我國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
| 三、 | 因應我國重大事故或處理災難救助案件,須緊急來我國。 |
| 四、 | 有其他重大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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