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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6145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6145

年份:112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14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 民署得依法暫予收容、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唯若受收容人於延長收容期間屆滿 前,有致無法強制驅逐出國之法定因素,內政部移民署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再延長收容」 ,請問「再 延長收容」每次最長不得逾幾日?
(A) 15 日
(B) 30 日
(C) 40 日
(D)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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