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在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中,下列那一種地方組織,其廢止,毋庸經過修憲程序,即得為之?
(A)直轄市
(B)鄉(鎮、市)
(C)省
(D)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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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718), C(1171), D(84), E(0) #164575
統計: A(99), B(2718), C(1171), D(84), E(0) #164575
詳解 (共 8 筆)
#223047
此題的重點在於修憲,因為憲法中的基層地方自治團體是縣;
鄉鎮市是地制法規定,如要廢止只需經過法律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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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876
省、直轄市、縣(市)均為憲法上所規定保障之地方自己團體,需經由修憲程序,始得加以修改或剝奪,至於鄉(鎮、市),則非憲法所保障之自治,自已修法(法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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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43
是因為憲法中沒有提到鄉鎮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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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810
憲法 第112條(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與權限)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抵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憲法 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121條(縣自治)
縣實行縣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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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69
為什麼是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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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719
毋庸經過修憲程序,即得為之? = 哪一個憲法未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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