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地方自治強調地方住民對於公共事務的直接參與,依現行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住民對於地方事務有多種直接參與的管道,以下相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 對於地方公職人員依法有選舉權,但無罷免權
(C). 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
(D). 對於地方公共事務得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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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2599), C(79), D(19), E(0) #388550
統計: A(57), B(2599), C(79), D(19), E(0) #38855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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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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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16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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