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某甲不服警察所實施的臨檢,進而推擋警察,被依照刑法第 135 條規定當場逮捕並起訴,但是後來經法院判決甲無罪,最可能的判決理由是下列何者?
(A)警察非依法執行臨檢,所以不構成犯罪
(B)警察執行臨檢時,態度不佳,所以不構成犯罪
(C)臨檢並非警察法定職務,所以不構成犯罪
(D)推擋未成傷,所以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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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6), B(24), C(41), D(253), E(0) #3460278
統計: A(1306), B(24), C(41), D(253), E(0) #3460278
詳解 (共 3 筆)
#6676602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注意到該罪之成立之構成要件為"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及"施強迫脅迫",甲施強迫脅迫已是事實無可辯解,因此只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可以討論,若是"非依法執行職務"才有可能構成要件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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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8738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 條
1.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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