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引燃汽油,燒燬 A、B、C 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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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1), C(65), D(337), E(0) #686645
統計: A(38), B(11), C(65), D(337), E(0) #686645
詳解 (共 6 筆)
#4879624
(D)選項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 號刑事判例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此觀於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時並應論罪之點,亦可得肯定之見解,故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多家房屋,仍祇成立一罪,不得以所焚家數,定其罪數。(C)選項
作者:洪正test
刑法之競合論-包括一罪
1. 意義
犯意單一,構成要件同一,行為密接,法益侵害同一。
2. 類型
(1) 接續犯:數行為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2) 結合犯:因為法律規定將數罪成為一罪。
3. 實務見解
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方得論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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