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擅自入住乙所有、但閒置無使用計畫之 A 屋,甲乙間不成立不當得利
(B)甲贈與乙一隻 A 名犬,並已交付於乙。若乙不知雙方之贈與契約不成立,而 A 名犬已產下兩隻活潑幼犬,則甲不得向乙請求返還兩隻幼犬
(C)甲贈與乙一輛 B 車,並已交付於乙。若乙不知雙方之贈與契約不成立, 而將 B 車轉贈於其妻丙,則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B 車
(D)甲贈與乙 D 骨董與 E 手機,並均已交付於乙。若乙自始即知雙方之贈與 契約不成立,而其後乙不慎打破 D 骨董,則乙對甲僅負返還 E 手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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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20), C(435), D(71), E(0) #3225485

詳解 (共 5 筆)

#6082108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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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395
第一百八十一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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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397
第一百八十一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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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317
A 179
B 182第1項 反面解釋
C 183
D 182第2項
有誤請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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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03
民法§179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A: 甲仍然構成不當得利,乙有權請求甲返還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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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1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B:甲得請求返還幼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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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3第三人返還責任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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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2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1.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2.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D:乙需賠償甲與D骨董相應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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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4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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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0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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