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地方政府預算案與決算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縣政府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
(B)縣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
(C)縣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行政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D)縣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統計: A(95), B(53), C(519), D(253), E(0) #2573554
詳解 (共 5 筆)
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
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總決算最終審
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直轄市、縣 (市) 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
列席說明。
鄉 (鎮、市)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 (鎮、市) 民
代表會審議,並由鄉 (鎮、市) 公所公告。

(地§42)審決算案
直縣 | 行提出總決算案給審 | 4個月內 | 最晚年後4個月內 | |
審1.完成審核→提出決算報告給立審(立審時,得邀審首說明) | 審2.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行公告 | 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 | 最晚年後7個月內 | |
鄉鎮市 | 行送總決算案(報告)給立審議,行公告 | 6個月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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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總預算案 |
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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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市府、公所發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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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對市府、公所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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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審議 |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支出部分: a.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b.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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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 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
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縣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 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
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 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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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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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 總預算案之審議 |
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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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入 |
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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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 |
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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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縣市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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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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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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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議會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市府公告 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送達代表會審議,並由公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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