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地方行政首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長之行為若有失職之情事者,懲戒法院得依法對其作成休職之懲戒處分
(B)縣(市)長因故連續6個月以上不執行其職務者,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
(C)鄉(鎮、市)長於其任期之最後1年時死亡者,由縣政府直接派員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D)因被羈押而由行政院停止職務之直轄市長,若其於任期屆滿前被釋放,行政院得准其先行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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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 B(82), C(32), D(66), E(0) #2573572
統計: A(672), B(82), C(32), D(66), E(0) #2573572
詳解 (共 4 筆)
#4652893
休職、降級、記過 不適用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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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146
地制法 §84. 80.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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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 §84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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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 §9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六、減俸。
七、罰款。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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