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鄉(鎮、市)人口超過幾人者,鄉(鎮、市)公所始得設置主任秘書?
(A)3萬
(B)4萬
(C)5萬
(D)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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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9), B(18), C(196), D(95), E(0) #257357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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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19條:

鄉(鎮、市)公所依鄉(鎮、市)人口數置下列人員,均由各該鄉(鎮、 市)長依法任免之:

一、鄉(鎮、市)人口未滿三萬人者,置秘書一人。

二、鄉(鎮、市)人口在三萬人以上,未滿六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  秘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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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9條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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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鄉(鎮、市)公所依鄉(鎮、市)人口數置下列人員,均由各該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一、鄉(鎮、市)人口未滿三萬人者,置秘書一人。
二、鄉(鎮、市)人口在三萬人以上,未滿六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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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1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2  山地鄉鄉長山地原住民為限。
3  鄉(鎮、市)公所依鄉(鎮、市)人口數置下列人員,均由各該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一、鄉(鎮、市)人口未滿三萬人者,置秘書一人。
二、鄉(鎮、市)人口在萬人以上,未滿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
三、鄉(鎮、市)人口在萬人以上,未滿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
四、鄉(鎮、市)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二人。
五、鄉(鎮、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三人。
六、鄉(鎮、市)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四人。
七、鄉(鎮、市)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五人。
4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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