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雇主甲雖有備置打卡機 作為出勤紀錄,但勞工乙雖經提醒,仍時常未經打卡,直接提供勞務。今甲遭勞動檢查,但因為乙未 打卡,無法提出出勤紀錄,遂遭受處罰,甲不服,提出訴願,下列何者正確?
(A)甲有理,未打卡為乙,甲無可歸責原因
(B)甲有理,甲已提供打卡機供乙記錄出勤紀錄,已滿足法令要求
(C)甲無理,乙雖不依雇主要求打卡,並不影響甲依勞動基準法所負之義務
(D)甲無理,雖然乙不打卡,但甲本可扣除乙未打卡的期日,計算乙之提供勞務日期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這題考的是《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