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被保險人不經轉診而於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的百分之多少?
(A)五十
(B)四十
(C)三十
(D)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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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36), C(78), D(35), E(0) #3295969
統計: A(145), B(36), C(78), D(35), E(0) #3295969
詳解 (共 2 筆)
#6337297
第 43 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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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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