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公司總機構在美國,經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核定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額,108 年 度在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收入有 2.5 億元,則該公司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各為新臺幣若 干元?
(A) 3,750 萬元、750 萬元
(B) 3,750 萬元、712.5 萬元
(C) 2,500 萬元、500 萬元
(D) 2,500 萬元、47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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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6), B(59), C(117), D(30), E(0) #2525603

詳解 (共 3 筆)

#5506582

總機構在境外,在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2.5億×0.15=37,500,000

應納稅額:稅率20%
按營所稅(所得額超過新臺幣12萬未逾50萬元)稅率:109年度起全面恢復20%,110年申報不再有差別稅率 107年財政部推動的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營所稅稅率由17%調升至20%

37500000   ×   20% =7,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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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0275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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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5844
計算說明如下:1.所得額=2.5億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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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52825
未解鎖
甲公司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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