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處分機關得廢止該行政處分
(B)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授益行政處分,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C)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授益處分,應於知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D)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其內容係提供金錢給付,該處分經行政機關為溯及既往失效之廢 止,行政機關得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其因該處分所受領之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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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99), C(1072), D(539), E(0) #3255435
統計: A(120), B(199), C(1072), D(539), E(0) #3255435
詳解 (共 10 筆)
#6133933
行政程序法: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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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授益處分,應於知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應更正為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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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補充:廢止的法律效果
原則:自廢止時起失其效力(廢止時往後失效)
例外:可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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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398
(C)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授益處分,應於知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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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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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廢止:發生後2年內—>合法處分,沒有瑕疵
2.撤銷:知道後2年內—>違法處分,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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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618
D應該是「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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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202
發生後2年
違法處分是知悉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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