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
(A)法院依律師法所為之律師登錄
(B)交通警察指揮交通之手勢
(C)主管機關
對人民函詢事件辦理進度之答覆
(D)主管機關對古蹟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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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70), C(1424), D(19), E(0) #2415589
統計: A(53), B(70), C(1424), D(19), E(0) #2415589
詳解 (共 4 筆)
#4197243
第 95 條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釋字423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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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535
感謝Roy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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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872
請問(A)算形成處分還是確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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