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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外交、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中華民國憲法#3113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14.下列何項敘述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內容?
(A)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
(B)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C)法官於審判時,確信應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得依其確信,逕行拒絕適用該違憲之法律
(D)司法院之命令,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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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64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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