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哪些「物」屬於民法上所謂「不動產」的觀念:(甲)車子;(乙)高架路;(丙)房屋;(丁)紀念碑;(戊)地上的樹木。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戊
(C)甲丙丁戊
(D)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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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5273), C(155), D(122), E(0) #287028

詳解 (共 4 筆)

#3138198
地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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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459
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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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938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 《民法》第66條...
(共 1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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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692

在民法上,所謂的「不動產」是指無法移動、具有固定位置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土地:所有的土地都是不動產。
  2. 土地的定著物:即永久性固定在土地上的物品,如建築物(房屋、工廠)、橋梁等。
  3. 其他依法規定為不動產的物件:例如地上權、典權等附屬於土地的權利,這些權利與土地具有密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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