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刑法規定,有關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以故意論
(C)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1), B(1683), C(97), D(300), E(0) #2106525

詳解 (共 6 筆)

#3700078

(B)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76
0
#4568093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間接故意)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無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有認識過失)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不作為犯)

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27
0
#3680517
(A)刑法第12條第二項 過失行為之處...
(共 1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4526325
刑法 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
(共 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3680443
(B)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


(共 5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5933363
依刑法規定,有關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

(共 2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