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刑法規定,有關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以故意論
(C)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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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1683), C(97), D(300), E(0) #2106525
統計: A(201), B(1683), C(97), D(300), E(0) #2106525
詳解 (共 6 筆)
#3700078
(B)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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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8093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間接故意)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無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有認識過失)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不作為犯)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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