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藥事法第103條規定,有關中藥商的業務範圍不包括:
(A)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B)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C)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D)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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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8), B(186), C(56), D(314), E(0) #397661
統計: A(2068), B(186), C(56), D(314), E(0) #397661
詳解 (共 10 筆)
#967318
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only藥事法第103條 第三項的中藥販賣業者才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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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285
關於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補充
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藥學系、科,畢業後取得藥師
資格者,應於畢業前或畢業後修滿下列中藥課程學分,並獲有證明文件,
始得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
一、中藥概論一學分: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
二、本草二學分:包括本草綱目與各種典籍、各種中藥之單元性能考察、
配伍及禁忌之研討。
三、中藥方劑學三學分:包括中醫藥方劑理論、各類成分之研討,及中藥
丹、膏、丸、散、湯、膠、露、酒製劑之研究與實驗。
四、中藥炮製三學分: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
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
五、生藥學七學分:包括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構造之鑑別
藥理藥效分析與實驗研究。
一百零九學年度起入學公立或私立大學藥學系,畢業後取得藥師資格者,
應於畢業前或畢業後修滿中藥課程及中藥實習期滿,並獲有證明文件,始
得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
前項中藥課程,其學分規定如下:
一、中醫藥概論二學分(原本一學分),或中醫概論及中藥概論各一學分:
(一)中醫概論(新增):包括中醫醫學理論、證型。
(二)中藥概論: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
二、現代本草學(本草學及藥用植物學)三學分(原本兩學分):包括藥用植物與載於固
有典籍、中華藥典或臺灣中藥典之中藥材,其沿革、構造及鑑別。
三、方劑學三學分:包括中醫藥方劑理論、中藥材組成、配伍與禁忌,及
丹、膏、丸、散、湯、膠、露、酒中藥製劑之概覽與實驗。
四、中藥炮製學三學分: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加工調製
方法之概覽及實驗。
五、生藥學四學分(原本七學分):包括基原、成分、生合成、藥理、藥效之概覽及實驗
。
六、中藥藥物學二學分(新增):包括中藥性味、歸經、成分、主治效能、藥理與
藥性分類之概覽及藥材鑑定。
第一項中藥實習,其場所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實習場所:設有中藥調劑部門之醫院與診所、中藥製藥廠、兼營中藥
業務之藥局或中藥販賣業,並不以一處為限。
二、實習時數:累計至少一百六十小時;每一實習場所至少實習八十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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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256
科普中藥調劑權之爭
民國59-68年,所有中藥調劑皆須由中醫師監督。
民國68-71年,為空窗期,有藥師修習適當標準之中藥課程取得中藥調劑權之法源,但無執行之行政政令。
民國71年以後,藥師可修習十六學分年取得中藥調劑權,不需要中醫師監督。
民國82年,藥事法第103條,允許民國63年5月31日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商,得執行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法律上不包含"調劑",但實際上民間仍在調劑,政府默許其調劑,稱其行為為"配方"而非"調劑",為其解套。)
中藥販賣包含: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
民國87年,為維護專業,修正藥事法103條,規範前者,必須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並領有地方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且經國家考試及格者,才能執行額外執行中藥調劑。(為"中藥師"鋪路,但政府至今從未辦過國家考試。)
中藥調劑: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
爭議:因為"民國63年5月31日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者"現在都已經老了,政府又遲遲不辦理國家考試,目前唯一擁有合法調劑權的藥師又都從事西藥調劑為主,造成中藥調劑人才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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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2353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什麼意思,雖然需要特定條件才能調劑,但這樣不算中藥商的業務之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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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5194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C);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B);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D)。
想問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是甚麼?有甚麼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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