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多久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
(A)核准徵收之日起 30 日內
(B)核准徵收之日起 2 個月內
(C)徵收公告期間內
(D)徵收公告期滿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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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6), C(101), D(59), E(0) #2500509

詳解 (共 3 筆)

#5337016
土地徵收條例40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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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40 條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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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393
第 40 條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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