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某日在公共場所持有一支辣椒劑防身噴霧器,未申請許可,被警查獲。請問其法律責任為何?
(A)違反《警械使用條例》
(B)其非管制物品,民眾可合法持有
(C)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D)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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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3683), C(483), D(18), E(0) #2882074
統計: A(130), B(3683), C(483), D(18), E(0) #2882074
詳解 (共 5 筆)
#5691125
(A) 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辣椒劑防身噴霧器』非警械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1
(B)其非管制物品,民眾可合法持有
(C)《社會秩序維護法》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D)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法規名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3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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